報廢汽車私自賣出 買賣無效肇事擔責
汽車作為一種快速行駛的交通工具,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為了保障行駛安全,國家對機動車規定了強制報廢汽車年限。機動車到了報廢年限,車主就應當停止使用,向交管部門主動申請報廢汽車、注銷登記。否則,如果繼續使用或者轉賣他人,就可能受到處罰或者帶來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心存僥幸,為了眼前利益鋌而走險,把已到報廢汽車年限的機動車擅自轉賣他人。一旦發生事故,買賣雙方就可能因此而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汽車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期從化法院審理的案件就屬于上述情形:阿宏駕駛著從胡某處買來的摩托車與行人阿袁發生碰撞,造成阿袁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應當承擔25萬余元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胡某作為事故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在明知摩托車已過報廢汽車年限、被強制注銷、不能轉賣的情況下,擅自將車輛賣給阿宏,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買賣報廢汽車或者即將報廢且根據規定已無法過戶的機動車,均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賣方隱瞞真相,就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損失。在本期案件中,原告鄧某與被告李某簽訂《車輛買賣協議》,約定轉讓一輛五菱汽車,后鄧某發現該車輛瀕臨報廢期,根據有關規定已不能辦理過戶,據此向法院訴求退還購車款并支付車輛修理費,獲得法院支持。
北京報廢汽車解體廠小編提醒:希望每一個車主都增強法治觀念,遵法守法、依法辦事,切莫心存僥幸,為了一時利益而置法律于不顧,畢竟安全第一。
報廢汽車,汽車報廢,汽車解體,北京報廢汽車解體廠,電話010-58546068
上一個: 讓“僵尸車”去報廢汽車,車主:我才不傻!
下一個: “小馬拉大車”還是輛報廢汽車 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