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豐臺檢察院半年受理13起"克隆出租車"案 均由報廢車改裝而成
一輛出租車到強制報廢年限時,如果接受強制性報廢解體,出租公司只能拿到200元左右的回收款;如果將舊出租車在強制報廢期限前賣出,則可獲得幾千元甚至上萬元的收入。
在利益驅使下,一些出租車公司將臨近報廢期的車輛成批地賣給二手車經紀公司。
安裝回收的車頂燈、計價器、車牌,偽造出租車證件———在二手車經紀公司,這些臨近報廢期的出租車經過“包裝”后,通過舊車市場流入買主手中,成為“克隆出租車”。
記者日前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本應報廢解體的“克隆出租車”重新上路,開啟第二次“職業生涯”的事件早非個例,不僅擾亂了出租市場的營運秩序,也給“假的哥”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溫床”。
“克隆出租車”作案13起
今年2月初的一個晚上,年輕夫婦薛某和張某參加完朋友聚會,走出飯店隨手攔了一輛出租車,由于丈夫酒醉睡在后排,妻子張某坐在了副駕駛的位置上。
出租車發動后,張某才發現,這輛車的內飾破舊、臟亂,而且司機在行駛途中經常違章,有恃無恐。更讓她沒想到的是,出租車并沒有朝他們要去的方向行駛。
很快,出租車開到了一個人煙稀少的小樹林旁,司機下車將張某拽出拖到樹林,欲對其實施強暴。好在張某的高聲呼喊聲驚醒了丈夫,兩人合力制服了出租車司機,并將其扭送到派出所。
在盤問司機王某的過程中,民警驚訝地發現,出租車的營運證和監督卡上登記的人名和照片并非王某本人。經過仔細訊問,王某交代自己根本不是出租車司機,駕駛的車輛也不是出租車,而是一輛“克隆出租車”。
王某說,他是無意中發現豐臺某舊車交易市場有人出售“克隆出租車”的,這種車不僅擁有出租車的外觀噴涂,而且車頂燈、計價器、監督卡、出租車營運證等物品一應俱全。賣車的人告訴他,開上這種“克隆出租車”完全可以“合法”地拉客掙錢。
記者了解到,雖然“克隆出租車”上也有所謂的監督卡和營運證,但上面寫的都是真正的出租車司機的個人信息,只不過是換上了“克隆出租車”司機的照片而已,而乘客在乘坐出租車的過程中,幾乎都不會去核對證件上的信息與司機本人是否一致。靠著這部用一萬元購得的“克隆出租車”,王某從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間,就非法獲利近7萬元。
“‘克隆出租車’在公路上大行其道,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豐臺區檢察院檢察官說,僅2009年下半年至今,豐臺檢察院已連續受理了13起與“克隆出租車”有關的案件。
執法真空滋生“克隆出租車”
“從辦理的13起案件來看,‘克隆出租車’存在諸多弊端。”辦案檢察官說,“克隆出租車”不繳納相關的稅費,不必向公司上交管理費,還和正規的出租車爭奪客源,造成了該行業的無序競爭,破壞了出租市場的營運秩序,很容易造成出租車市場管理上的混亂,從而無形中增加了交通管理部門的運行成本。
此外,“克隆出租車”混跡于公共交通中,所使用的車輛均為接近報廢年限或已經到達報廢年限的出租車,車況根本達不到上路要求,司機也沒有經過正規的培訓,不僅駕車技術難以保障,而且運營誠信更是無法達標。最惡劣的是,由于“克隆出租車”偽造了其他車輛的牌照,因此有恃無恐,亂停亂放、闖紅燈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屢見不鮮,而繞道、拒載、宰客更是司空見慣,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記者了解到,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出租車強制報廢年限最長為8年,從登記之日起計算,出租車經營期滿8年以后,由經營企業進行統一回收,然后交到指定的報廢回收企業,接受強制性報廢解體。
同時,法律也規定,臨近報廢的出租車改變使用性質,即從營業性質轉為非營業性質,可以辦理過戶和轉籍。但是,在這一過程中,公安局、車管所、工商局、商務局等各個執法部門之間職責還不夠明確,容易出現執法真空,致使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長期處于一種無人管理的狀態,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也給“克隆出租車”的存在和增長留下了空間。
對此,檢察官建議,相關部門應該加大綜合治理力度,明確執法重點和管理責任,特別是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監管。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運營出租車的管理力度,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從嚴查處“克隆出租車”違法運營行為。
同時,工商部門、公安部門、車管所以及城市管理等部門應加強合作,相互配合,聯合執法,重點加強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周邊的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可疑情況,及時向司法部門舉報。此外,應進一步細化和嚴格執行有關淘汰、報廢出租車的管理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監督管理機制,在淘汰舊機動車管理方面明確職責,加強配合,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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