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開報廢車撞傷他人獲刑
一五旬男子心存僥幸,喝酒后執意駕駛報廢汽車上路,結果將一無牌摩托車車主撞傷。
2014年5月20日24時許,52歲的張某與朋友聚會,因心情高興多喝了幾杯酒。飯后,張某不顧親友的再三勸阻,執意駕駛一報廢工具車由西往東行駛至淅川縣荊紫關鎮丹江大橋路段時,與相對方向曹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曹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經血醇鑒定,張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8.48mg/100ml。經淅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張某負該事
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曹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2015年4月18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某一次性賠償被害人曹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同年5月27日張某被淅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淅川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后淅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結果
近日,淅川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報廢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輕傷,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鑒于被告人張某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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