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交通支隊對報廢汽車危害知識宣傳
怒江交通支隊對報廢汽車危害知識宣傳,報廢汽車上路行駛,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不僅污染環境,更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極大的隱患,為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現加強報廢汽車危害知識宣傳,讓更多的人知道報廢汽車的危害,遠離報廢汽車。
報廢汽車銷毀現場
報廢汽車辦理相關法規知識: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并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
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后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登記。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注銷證明。
報廢汽車違法上路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路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汽車。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出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汽車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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