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車報廢廠環保拆解規范
北京汽車報廢廠在拆解作業過程中拆除下來的各種危險廢物,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可以處置該類廢物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并嚴格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報廢機動車中的廢制冷劑應用專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閉容器中,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不得向大氣排放。北京汽車報廢廠禁止在未獲得相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拆解、破碎企業內拆解廢蓄電池和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禁止將蓄電池內的液態廢物傾倒出來。應將廢蓄電池和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貯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專用區域內,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北京汽車報廢廠產生的各種危險廢物在廠區內的貯存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報廢機動車應依照下列順序進行拆解:
(1)拆除蓄電池;
(2)拆除液化氣罐;
(3)拆除安全氣囊;
(4)拆除含多氯聯苯的廢電容器和尾氣凈化催化劑;
(5)排除殘留的各種廢油液;
(6)拆除空調器;
(7)拆除各種電子電器部件,包括儀表盤、音響、車載電臺電話、電子導航設備、電動機和發電機、電線電纜以及其他電子電器;
(8)拆除其他零部件。
北京汽車報廢廠應采用對環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拆解、破碎報廢機動車。鼓勵采用固體廢物產生量少、資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藝。北京汽車報廢廠應在報廢機動車進入拆解企業后檢查是否有廢油液的泄漏。如發現有廢油液的泄漏應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報廢機動車在進行拆解作業之前不得側放、倒放。禁止露天拆解、破碎報廢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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