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廢車回收:政策、監管多管齊下
5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再次讓人們把目光投向報廢車。雖然國家明文規定,報廢車
必須交由正規汽車回收企業處理,然而,長期以來“正規報廢無人問津、地下拆解亂象叢生”早已不是新
聞,針對此,汽車行業資深分析師賈新光認為,完善機動車報廢政策,加強報廢車監管力度刻不容緩。
屬含量折算,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據有關部門計算,一輛普桑回收成本為800元(實際上有的地
方更低),拆解成本260元,稅收342元,管理費用350元,拆解后銷售收入1800元,最終利潤48元。由此
以來,車主不愿意出售報廢車輛,回收企業也難以盈利。而社會上一些人可以出價2000元以上,他們為什
么可以賺錢?主要是搞拼裝,或拆解出售幾大總成、出售舊零件。“拆解零件回收再利用本身不是問題,
但是在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回收使用廢舊零部件的當前,難免衍生非法拆解倒賣,甚至出現販賣拼裝車輛
的現象。”
今年北京將報廢車輛車均補助由原來的4500元提高到6500元,賈新光認為,某種程度上可促使車主把報廢
車輛送到解體廠。此外,在他看來,雖然2010年發布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中允許將發動機等總成零部件交給再制造企業進行制造,但該條例遲遲沒能正式出臺。應在政策層面對此
放開,這不僅可以對廢舊車輛回收利用帶來好的效益和一定利潤,還可以激發企業自行主動進行回收拆解
再利用的意愿,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收購價格,增加拆解行業盈利,激發企業自行主動進行回收拆解再利用
的意愿,同時也可以提高汽車原材料的循環利用。“這些效果是單純靠給予多少補貼辦不到的”。
賈新光認為,我國亟待完善報廢汽車的相關政策,即制定能夠體現汽車生產企業負責回收、消費者主動報
廢及拆解企業樂于回收、加強管理和監督等三原則的機動車報廢政策。具體而言,政策內容必須體現以下
要求:一是借鑒國外汽車“全生命周期管理”經驗,即從汽車設計生產之初就由企業考慮好回收問題并負
責具體回收;二是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制定指標,如要求每輛車可進行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必須達到一定
比例;三是對拆解企業進行嚴格監管,制定拆解標準;四是加強對車輛的全過程管理,即做好從上牌到報
廢的全記錄;五是不同涉及機動車管理的部門間要共同合作,杜絕扯皮。
賈新光認為,政府需要在制定新的回收利用標準的同時,應加強日常監管。他介紹說,我國《報廢汽車回
收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經貿委負責組織全國報廢汽車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國家經貿委在2003年
已經撤銷,應該用新辦法來明確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對報廢汽車的管理也缺乏積極性。北京市公安局治安
總隊認為,治安總隊不是專業的管理部門,只是在需要的時候配合執法。而車管所表示,報廢車數量龐大
,監銷工作量非常大,車管所警力、精力有限,且車管所又不是解體廠的主管單位,很難對拆解報廢過程
進行全方位、細節上的監控。
“這些問題不解決,報廢車繼續危害社會的問題就難以解決。”賈新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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